競爭性談判應比照最低評標價法確定供應商
眾所周知,《政府采購法》只是明確了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程序,而沒有明確對供應商的技術材料、價格和其他信息的評審方法。實踐中,一些政府采購代理 機構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組織采購時,往往會在談判文件中規定,評審辦法參照綜合評分法進行。不過,近日,某代理機構卻因為這一規定而被當地財政部門責令修 改招標文件后,重新就項目組織采購。 (本站編輯:admin)
按照談判文件規定評審卻遭質疑
據了解,受采購人的委托,今年10月下旬,某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競爭性談判的方式就其所需的電腦設備項目組織了采購。該代理機構在談判文件中規定, 評審辦法比照綜合評分法進行。12月5日,代理機構公布了成交結果,H公司以每臺電腦1305元人民幣的價格成交。F公司不滿比自己報價更高的供應商成交 而向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本公司所投的電腦每臺報價僅為1000元左右,貴單位為何卻選擇了每臺比自己高300多元的電腦?
代理機構在質疑答復中稱:根據談判文件的規定,此次采購比照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綜合得分是由技術分和報價分相加的總分,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 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綜合評分法以總評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綜合評分法對高價和低價中標都沒有必然性。因此,確定成交供應 商不只是看參與談判的供應商的報價,而且還應看其綜合實力。此次采購中,H公司的報價雖然不是最低的,但綜合實力最強。
競爭性談判應比照最低評標價法
不滿代理機構的答復,11月9日,F公司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了投訴。當地財政部門審理投訴后認為,該項目既然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組織采購,那么政府 采購代理機構就不應該比照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因此,也不適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中關于“綜合評分法以總評得分最高的投標 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規定,而應該遵循《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款中“談判結束后……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 和服務相等且報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以及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第三條中“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和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比照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即在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前提下,以提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 交供應商”。
基于上述看法,當地財政部門判決F公司不滿該項目競爭性談判結果的投訴成立。遂根據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 十七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的有關規定,認定此次政府采購成交結果無效,責令代理機構修改談判文件后,重新就該項目組織采購。同時,當地財政部 門還責令代理機構加強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的學習和把握。
湖南某中介公司老總提醒,作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全面了解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只是政府 采購制度的組成部分,不是全部。對于《政府采購法》以外的政府采購相關管理辦法和實施意見。代理機構一樣應該加強學習學習,并認真去執行。否則,早晚會遇 到麻煩。